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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团队

义乌工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职高专教育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严谨、求实、敬业、创新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习新知识,研究新理论,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五条 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所在系(部)按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教师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与教材征订

第六条 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整体教学计划,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和专业的特点,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先修和后续课程。

第七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有相关的课程教学大纲,并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审核,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新设课程和有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按要求填写学期授课计划,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还需要填写相应的实践教学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编制要明确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授课计划制定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授课计划中的教学进度来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部)与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教材应适应高职学生学习实际,原则上应选用优秀、规划高职高专教材,鼓励选用本校教师主编的教材。教材选用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填写《教材选用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批准后实施,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教师应向学生指定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和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各种有关的资料,了解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反映最新的动态,注重收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实例或案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必须写出该课程完整、详细的教案。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经验,重新备课,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35周岁以下教师应将教案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教案应按单元编写,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前备好至少三周课,学期授课中,应至少在授课前一周写出教案。

第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授课时,教研室应组织开展教师集体备课活动,以协调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等硬件在授课前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实验课、技能实训课等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和实验员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技能和能力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练。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及启发式、讨论式和案例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他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授课计划、教材、纸质教案、授课日志和其他授课必须的材料。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至少提前5分钟(多媒体授课和实习实训课应提早10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教师在课堂教学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讲授时应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启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每堂课要有充足的信息量,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安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课堂纪律管理和考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教师在开始授课前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鼓励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训和毕业综合实践等。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就实践环节在授课计划中作好安排,并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校内实践教学,应按授课计划规定,按学院作息时间执行;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作息时间要参照学校的上下班作息时间执行,并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的实践教学,参加的师生应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要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学院教学安全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实验、实训教师和其他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要严格实验规程,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等训练,以培养学生扎实的基本技能、熟练的动手能力和科学求实的态度。

(4)在校外实训或实习时,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

(5)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实训或实习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实训教学时,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和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深度、广度要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综合实践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需要,大力提倡选择联系实际应用的题目。

第三十条 指导毕业综合实践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综合实践的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10人,文科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三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毕业综合实践不得少于6次。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指导学生确定方案、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指导学生拟定写作提纲、论文初稿论文修改等,直到完成定稿。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毕业综合实践的平时情况和结果,初评出学生的毕业综合实践成绩。教师在评定成绩时,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应受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三十四条 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教师在上课之外对个别或部分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都应有辅导答疑,考试前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按授课计划布置作业,一般每周2课时的课程,每2周至少布置一次作业,每周4课时的课程,每1周至少布置一次作业。教师应在学生上交作业后二周内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平行班级在3个以上的,可以选择不少于一半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的作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学期授课计划,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七章 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适合高职特点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课程的考核分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所有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的形式可以是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实训操作、上机考试、面试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方案,报教研室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的公共课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由系(部)组织安排。不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需提前两周报系(部)和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考查课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情况,按照《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审核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二周报所在系(部)并汇总至教务处认定、备案。

第四十条 使用相同课程教学大纲且有多位老师授课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统一命题出卷。期末试题需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批。每份试题应有A、B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和教务处备案。进行操作考试或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考试必须制定考试方案,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方能进行。非闭卷笔试及操作考试一般在考试周前完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总成绩评定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习实训成绩、学生实践加分、技能鉴定替代、创业实践等不同部分构成,其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适当调整,成绩构成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审核,且需在学期初通知所任课程学生。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十分重视试卷批阅工作,根据标准答案认真批阅每份试卷,统一用红笔批改,清楚标明每道题的得分,填写题头分和总成绩,并认真核对成绩,不得随意加分和扣分。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交各系(部)审核汇总,总评成绩报教务处载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听课与教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听课是检查教学质量、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的重要手段。院领导、教务处、系(部)领导、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含兼职)均应参加听课活动。院级领导要深入教学一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分管教学院领导不少于8次;教务处和各系(部)中层干部不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35周岁以上任课教师不少于8次;35周岁以下任课教师不少于10次。教师参加听课应做详细听课记录,并写出简要分析,听课记录学期末由各系(部)汇总保存。

第四十五条 参加教研活动是任课教师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所有任课教师均应及时参加。教研活动由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等部门组织,任课教师(含兼职)应当积极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主办方请假。任课教师(含兼职)每人每学期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

第四十六条 教学反思是教师在经过一段时间教学工作后,对自己教学工作情况的反省活动。教师在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后,应当就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查,写出课程教学工作总结和改进思路,期末上交系(部)保存。

第十章 奖惩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 奖励

(1)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包括:先进工作者、教坛新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2)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教师晋升职称参考。

第四十八条 处罚

(1)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根据《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和系(部)予以批评教育,在年度教学考核中做相应处理。

(2)教学事故处理材料记入责任教师个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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